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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析--节前促销活动,走访客户,职工福利的涉税问题!

时间:2020-01-17

  一文解析--节前促销活动,走访客户,职工福利的涉税问题!

 

       春节马上就要到了,每逢这一阶段企业都要开展年度促销、走访维护客户、奖励员工等活动。那么,围绕这些活动企业可能产生哪些涉税风险呢?笔者将上述问题汇总如下:
1--关于春节前夕促销销售问题
         第1种:“满减额”促销方案
        例如,春节前夕甲企业实施促销方案,凡一次性购物满1000元即可享受减99元的优惠,该促销方案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其主要税务问题如下:
在增值税处理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 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2种:“捆绑销售”促销方案
        例如,甲公司销售的A牌白酒单价1999元每瓶,销售的B牌红酒每瓶199元。在春节促销方案中,甲公司将A牌白酒与B牌红酒按1999元价格“捆绑销售”。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是否应该按照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1999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按照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第3种:“网络红包”促销方案
       甲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设有专门的网上官方销售旗舰店,春节前夕,甲公司通过官方销售旗舰店不定期向消费者发放网络红包,根据规定该网络红包仅限于消费者网购本公司产品且不能用于提现。那么,甲公司发放给消费者的网络红包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及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问题
        在春节前夕,甲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员工,涉及的公司员工既有车间生产工人、车间管理人员也有公司管理人员。那么,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涉及的账务处理以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关于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账务处理: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关于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关于春节前夕走访客户问题
        为了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甲公司在春节前夕向长期合作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企业购置的精美礼品一份。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购置的精美礼品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
        关于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
        上述行为属于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甲公司将购进的精美礼品统一印上有本公司的标志,再送给客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甲公司可以如何处理?
        个人建议:
         上述情形中的礼品带有业务宣传性质,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关于春节前夕走访离退休党员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春节前夕,甲公司开展对企业离退休党员家庭走访送温暖活动,将一批外购的节日礼品赠送给本企业离退休党员。上述活动经费支出均出自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那么,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关于春节前夕走访离退休员工问题
        春节前夕,为了感恩离退休员工曾对公司的做出的贡献,甲公司为每一名离退休员工发放了500元过节费用并赠送一份精美礼品。那么,甲公司针对离退休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做账务处理?所发生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放给离退休员工的福利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问题1.甲公司针对离退休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做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因此,甲公司发生给离退休人员每人500元过节费与节日礼品属于职工福利,发生给离退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问题2.所发生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甲公司向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每人500元过节费与节日礼品,不属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问题3.发放给离退休员工的福利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Dufetax,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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