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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军人同志们致敬--一份税收优惠政策奉上!

时间:2018-07-31

致敬我们最可爱的军人们--一份税收优惠政策奉上!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8月1日,我们军人的节日,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小编仅代表我所向我国所有的军人同志们说声:节日快乐!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指出,“要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那么,为了保障好军人家属及退役军人的生活质量,国家在税收方面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接下来我们作一个简单梳理。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A.从事个体经营;

  B.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A.《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A.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B.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随军家属创业税收优惠

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A.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B.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A.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B.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C.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自主择业干部创业税收优惠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A.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B.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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